合肥鑫海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鑫海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赢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0122执939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鑫海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合肥市高新区长江西路687号拓基城市广场金座B栋616-617。组织机构代码74086173-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赢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县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57040217-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合肥鑫海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赢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县人民法院的(2015)**民一初字第015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当事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县人民法院的(2015)**民一初字第015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明
审判员*冬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