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鑫海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鑫海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贵阳第一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21民初2338号
原告:合肥鑫海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长江西路**拓基城市广场金座**616-61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408617383。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贵阳第一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2144621390.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合肥鑫海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贵阳第一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合肥鑫海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贵阳第一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鑫海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鑫海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贵阳第一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60元减半收取7830元,由原告合肥鑫海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