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鑫海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鑫海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04执1331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鑫海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合肥市高新区长江西路687号拓基城市广场金座8幢616617,法定代表人:张国立,机构代码:913401007408617383(1-1)。
被执行人: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北京海淀区西三环北路72号世纪经贸大展8座21层,法定代表人:庄清良,机构代码:91110108101143799W。
被执行人: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住合肥市高新区红枫路富邻广场研发1号楼201室,法定代表人:解宗发,机构代码:9134010084918189R。
本院在执行合肥鑫海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立案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其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财产申报令、财产申报表,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9)皖0104执133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成莹
审判员  张 升
审判员  钱双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玉成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合议庭评议笔录
时间2019年6月21日地点:本院执行大厅
合议庭成员:吴成莹钱双平张升
案件承办人:汪宇龙书记员:李玉成
评议:(2019)皖0104执1331号
钱双平:本院在执行合肥鑫海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立案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其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财产申报令、财产申报表,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2019)皖0104执133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张升: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依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吴成莹:案件事实清楚,却暂时无可供执行的条件合议庭意见一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2019)皖0104执133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