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302民初3672号
申请人:宿州市路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外环路中豪国际商业博览城西侧48栋3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7年08月1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滁州市人,居民,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申请人:滁州金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龙蟠小区1#地块商业A楼4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宿州市路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滁州金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宿州市路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04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滁州金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合计35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宿州市路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车牌号码为皖L×××××银河国际普瑞唯亚牌小型普通客车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宿州市路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滁州金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合计350,000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滁州金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合计3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限届满,需要继续冻结的,申请人宿州市路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申请,逾期未提出继续冻结申请,视为自愿放弃冻结的权利,由申请人宿州市路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自动解除冻结的法律后果;
二、对申请人宿州市路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皖L×××××银河国际普瑞唯亚牌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在查封期间,由申请人宿州市路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保管使用查封物,但不得实施转让、变卖、赠与等其他转移查封物所有权的行为,不得在查封物上设定抵押、质押等其他物权负担行为,否则均为无效;不得实施隐匿、毁损、灭失等其他导致查封物贬值、灭失的行为,否则,由行为人按照查封物的价值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案件申请费2,270元,暂由申请人宿州市路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待确定责任后,再决定由何方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