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路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滁州市天喜道路建设有限公司、宿州市路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22民初468号

申请人:滁州市天喜道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三官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55458479X5。

法定代表人:汪德江,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宿州市路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外环南路中豪国际商业博览城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6910741636。

法定代表人:刘玲,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滁州市天喜道路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喜公司)与被告宿州市路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建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喜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路建公司的银行存款13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其债权在判决后得以执行,申请法院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宿州市路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被申请人宿州市路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30万元其他财产;

二、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滁州市天喜道路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叶宝联

人民陪审员  何永森

人民陪审员  蔡云飞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詹昌璐

代理书记员  单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