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22民初468号之二
申请人:滁州市天喜道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三官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55458479X5。
法定代表人:汪德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仁兵,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宿州市路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外环南路中豪国际商业博览城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6910741636。
法定代表人:刘玲,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滁州市天喜道路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宿州市路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作出(2021)皖1122民初468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宿州市路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被申请人宿州市路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30万元其他财产。
审理期间,原告与被告达成调解方案,原告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依法裁定予以准许。同日,原告申请撤回诉讼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已撤回诉讼,并撤回保全申请,依法应当解除对被告的诉讼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宿州市路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万元的冻结措施;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宿州市路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30万元其他财产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叶宝联
人民陪审员 何永森
人民陪审员 蔡云飞
二〇二一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詹昌璐
代理书记员 单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