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22民初468号之一
原告:滁州市天喜道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三官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55458479X5。
法定代表人:汪德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仁兵,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州市路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外环南路中豪国际商业博览城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6910741636。
法定代表人:刘玲,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滁州市天喜道路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宿州市路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方案,原告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对此申请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滁州市天喜道路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16166元,减半收取计8083元,由原告滁
州市天喜道路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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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叶宝联
人民陪审员 何永森
人民陪审员 蔡云飞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詹昌璐
代理书记员 单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