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302执850号
申请执行人宿州市路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13026910741636,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外环南路中豪国际商业博览城西侧48栋3楼。
法定代表人:刘玲。
被执行人:***,男性197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执行人:滁州金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龙蟠小区1#地块商业A楼4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宿州市路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滁州金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1302执850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滁州金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浩
审判员 祝干干
审判员 孙建议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薛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