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广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广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981民初4441-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丰城市给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高新园区黄金城路2号,统一社会组织机构代码:91360981593789317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2年9月21日出生,系丰城市给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宇轩,男,199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系丰城市给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会计。
被申请人:江西广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洛市镇居委会一楼门面,统一社会组织机构代码:91360981586587004H。
法定代表人:饶小恩,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荣春,男,195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系江西广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材料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江西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9199810871986。
本院在审理解除保全申请人丰城市给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广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0月12日作出(2019)赣0981民初4441号民事裁定书,已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江西广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相关银行存款。该案已于2020年4月13日判决结案,当事人双方同年4月2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次日解除保全申请人丰城市给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丰城市给力新型建材
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广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相关银行存款冻结的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罗泽亮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