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981民初4441号
申请人:丰城市给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高新园区黄金城路2号,统一社会组织机构代码:91360981593789317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广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洛市镇居委会一楼门面,统一社会组织机构代码:91360981586587004H。
法定代表人:饶小恩,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丰城市给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广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丰城市给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广恩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2281元或查封其相同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以自己所有的车牌号为赣C×××××小型轿车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丰城市给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广恩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2281元或查封其相同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