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晟兰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与南京国电南自城乡电网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民终16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6年6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在重庆市北碚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国电南自城乡电网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51292155G,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水阁路39号。
法定代表人:杨乘胜,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南京晟兰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5555289411,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花神大道10号-4。
法定代表人:杨换梅,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国电南自城乡电网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南京晟兰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18)苏0114民初42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迟红宁
审判员  黄建东
审判员  金 鑫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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