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环北方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国环北方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与山西晋煤集团泽州天安高都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525执330号
申请执行人:国环北方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张文,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晋煤集团泽州天安高都煤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高都镇。
法定代表人:郭春龙,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晋0525民初244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2月27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现查明被执行人山西晋煤集团泽州天安高都煤业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山西晋煤集团泽州天安高都煤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916301元至泽州县人民法院账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祥太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执行员  程晋会
书记员  刘鑫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