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环北方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国环北方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等 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京0101执异5号
申请人中承商(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十字坡街6号楼3层2单元302。
法定代表人朱玉冰,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荡军,女,1970年6月10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国环北方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新建路25号四号楼B203室。
法定代表人张文,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斌,男,1977年8月18日出生。
被执行人北京博宥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号北京新保利大厦18层18B区2223室。
法定代表人丁建平,执行董事。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京0101民初19872民事判决书,本院在执行国环北方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环公司)与北京博宥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宥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中承商(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承商公司)提出变更其为案件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的变更请求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中承商公司称,2019年12月9日,其与国环公司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国环公司将依据(2016)京0101民初19872民事判决书对博宥公司享有的债权转让给其。协议签订后,其于2019年12月12日在北京市长安公证处的见证下将债权转让通知书邮寄给被执行人博宥公司。据此,依法提出申请,请求变更其为(2018)京0101执6735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为支持其主张,中承商公司向本院提交了(2016)京0101民初19872号民事判决书、债权转让协议、(201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62041号公证书及国环公司出具的同意将中承商公司变更为申请执行人的函各一份作为证据。
申请执行人国环公司称,其已将依据(2016)京0101民初19872民事判决书对博宥公司享有的债权转让给中承商公司,其同意中承商公司的变更申请。
经审查查明,(2016)京0101民初19872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博宥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国环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8)京0101执6735号立案执行。
又查明,2019年12月9日国环公司与中承商公司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将国环公司依据(2016)京0101民初19872号民事判决书对博宥公司享有的债权转让给中承商公司。2019年12月12日,中承商公司在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公证员董皓及公证员助理亓静的见证下将债权转让通知书邮寄被执行人博宥公司。
以上事实有(2018)京0101执6735号执行案卷材料、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及谈话笔录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依法转让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的,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受让人为申请执行人。本案中,国环公司已将(2016)京0101民初1987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债权转让给申请人中承商公司,中承商公司申请变更其为案件申请执行人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中承商(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为(2016)京0101民初19872号民事判决书对应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及副本,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不申请复议,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建光
审判员  幸浩辉
审判员  宋 青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