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晋0521执恢200号
申请执行人:国环北方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张文。
被执行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沁水峪煌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沁水县中村镇下峪村。
法定代表人:董永宁。
申请执行人国环北方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沁水峪煌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7月30日对(2019)晋0521执173号案件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
申请执行人国环北方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书面说明被执行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沁水峪煌煤业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本案确定的全部法律义务。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