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2606号
原告: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赵延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雪野,男。
被告:重庆亚派桥梁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亚派桥梁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浦雪明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邹紫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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