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92民初1640号
原告: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高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54343149G。
法定代表人:赵延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雪野,男,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亚派桥梁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黄山大道中段**6-13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88912111J。
法定代表人:杨娟,董事长。
原告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亚派桥梁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范 云 飞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欧阳智鑫
书 记 员 侯 洁 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