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03民初6486号之三
原告:四川奇石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科创园区创业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749609715M。
法定代表人:汤世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改歌,北京盈科(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亚派桥梁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黄山大道中段**6-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88912111J。
法定代表人:杨娟。
原告四川奇石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亚派桥梁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2月1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0年12月1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四川奇石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奇石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271元,减半收取计2135.5元,由原告四川奇石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顾云川
人民陪审员 田孝甫
人民陪审员 张自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 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