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5民初20701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永平门街14号25-1、26-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903030702G。
负责人:蒋勇,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太平,上海中联(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越,上海中联(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2年07月0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男,1977年07月0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重庆亚派桥梁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黄山大道中段3号6-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88912111J。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与被告**、***、重庆亚派桥梁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负担。
审 判 员 姚丽君
二○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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