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海秀山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通海秀山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通海县秀山历史文化公园、云南志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423民初723号
原告:通海秀山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通海县秀山街道城东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32177535642。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9月30日生,汉族,住通海县,系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通海县纳古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通海县秀山历史文化公园。住址:通海县秀山街道文献里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304234320294805。
法定代表人:***,系主任。
被告:云南志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址:昆明市西山区前兴路*家场新村6栋单元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69305940XL
法定代表人:**。
原告通海秀山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通海县秀山历史文化公园、云南志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4月1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院对原告通海县秀山历史文化公园诉被告通海秀山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9)云0423民初240号)正在审理中,本案与该案存在联系,而该案尚未审结,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㈤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文学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