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润成恒信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元丰伟业科技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116执26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润成恒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A-1921房间。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元丰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街3号1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润成恒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元丰伟业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京0116民初8719号民事判决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京03民终6654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北京元丰伟业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北京润成恒信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一、被执行人北京元丰伟业科技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北京润成恒信科技有限公司借款500000元及利息;二、被执行人北京元丰伟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北京润成恒信科技有限公司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608元及本案执行费。本院于2022年9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车辆、不动产、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保险等财产信息;通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在住建委、工商局、银行等单位的信息。 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北京元丰伟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开。 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线下调查,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明确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中,全部债权未实现。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润成恒信科技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北京元丰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北京润成恒信科技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日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