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鹏跃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中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302民初1101号
原告: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金都路4399号。
法定代表人:董增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泉芳,上海茂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湘中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埠桥办事处南阳村。
法定代表人:曹连良。
被告:山西鹏跃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亲贤北街15号28幢1601号。
法定代表人:宋鹏。
被告:中广核宁武太阳能有限公司。
住所地:宁武县余庄乡海梁上村。
法定代表人:刘彦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湖南湘中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中广核宁武太阳能有限公司、山西鹏跃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湘中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中广核宁武太阳能有限公司、山西鹏跃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湘中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中广核宁武太阳能有限公司、山西鹏跃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湘中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中广核宁武太阳能有限公司、山西鹏跃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朱焕华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 柳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