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鹏跃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中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302民初5425号
原告: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金都路4399号。
法定代表人:董增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泉芳,上海茂泰律师事务所。
被告:湖南湘中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埠桥办事处南阳村。
法定代表人:曹连良。
被告:山西鹏跃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亲贤北街15号28幢1601号。
法定代表人:宋鹏。
被告:中广核宁武太阳能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西省宁武县余庄乡海梁上村。
法定代表人:刘彦东。
本院受理原告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湘中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山西鹏跃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中广核宁武太阳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后,原告至今未缴纳诉讼费22,208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湘中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山西鹏跃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中广核宁武太阳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焕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 柳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