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鹏跃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鹏跃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右玉县华谊中泰新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右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623民初320号
原告:山西鹏跃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亲贤北街15号28幢16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宋鹏,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岳,男,该公司经理助理。
被告:右玉县华谊中泰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朔州市右玉县新城镇大南街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西鹏跃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右玉县华谊中泰新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山西鹏跃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山西鹏跃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右玉县华谊中泰新能源有限公司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西鹏跃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596元(山西鹏跃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计7298元,由山西鹏跃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