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525民初236号之一
原告:故城县利众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夏庄镇夏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631990903XY。
法定代表人:骆红霞,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呼滨,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山西省帝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双塔西街50号安业商务大楼B座404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6838167535。
法定代表人:是尟,任该公司经理。
被告:泽州县金村镇金村中心学校,住所地:泽州县金村镇金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40525406660287T。
法定代表人:杨前进,任该学校校长。
原告故城县利众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省帝华建设有限公司、泽州县金村镇金村中心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原告故城县利众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
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故城县利众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闫 慧 琴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张子亭
书 记 员 苗思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