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帝华建设有限公司

潘某、山西省帝华建设有限公司等山西省帝华建设有限公司泽州县金村小学综合楼及多功能厅项目部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525民初2391号
原告:潘某,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人。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山西省帝华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6838167535。
法定代表人:是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某,山西开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省帝华建设有限公司泽州县金村小学综合楼及多功能厅项目部。
负责人:孙某。
原告潘某与被告山西省帝华建设有限公司、山西省帝华建设有限公司泽州县金村小学综合楼及多功能厅项目部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潘某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山西省帝华建设有限公司、山西省帝华建设有限公司泽州县金村小学综合楼及多功能厅项目部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26元,减半收取计163元,原告已预交163元,由原告潘某负担。
审判员 常     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范梦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