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长横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长横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乐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51民初3700号
原告:上海长横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陈德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永林。
被告:上海乐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82年8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
原告上海长横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乐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2019年5月23日,原告上海长横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自行协商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长横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 健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马碧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