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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881民初3869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1月9日出生,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87年8月10日出生,住**市。系原告女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市郢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68年5月17日出生,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市旧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65年10月12日出生,住**市。 被告:湖北莫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石城西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735191143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应海、***,湖北飞***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第三人:**发,男,汉族,1964年11月12日出生,住**市。 原告***与被告***、***、湖北莫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3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莫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发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莫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发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北莫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发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92元,减半收取计44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