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881民初3869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1月9日出生,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87年8月10日出生,住**市。系原告女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市郢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68年5月17日出生,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市旧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65年10月12日出生,住**市。
被告:湖北莫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石城西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735191143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应海、***,湖北飞***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第三人:**发,男,汉族,1964年11月12日出生,住**市。
原告***与被告***、***、湖北莫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3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莫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发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莫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发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北莫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发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92元,减半收取计44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