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8民特11号
申请人:湖北莫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郢中街道办事处承天西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735191143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应海,湖北飞***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飞***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荆门市东宝区金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人湖北莫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莫愁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于2023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院于2023年5月6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询问。申请人莫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应海,被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莫愁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请求:撤销**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钟劳人仲裁字〔2023〕15号仲裁裁决书。事实和理由:一、2021年12月22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莫愁公司对***的损失进行了赔偿,***承诺放弃主张工伤事宜的相关权利,并自愿签字确认。2021年7月30日,***在莫愁公司承建的中京美食城项目从事贴砖工作,由于地砖掉落导致被砸伤左足,随后被送往**市中医院进行治疗。2021年12月22日,***与莫愁公司的班组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出具书面协议,即:“**市中京美食城1号楼广场贴砖***工伤一事由班组长***一次性支付贰万贰仟整(22000.00),从此不再扯皮,说话算数。一天内付清……”随后莫愁公司将此款支付给***。二、本案确定的数额不符合终局裁决事项,仲裁裁决剥夺了申请人的诉讼权利,应予撤销。2023年3月24日,**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作出钟劳人仲裁字〔2023〕1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莫愁公司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6043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5556元、停工留薪期的工资15447元、护理费1088元、医疗费5121.8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十九条规定,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者非终局裁决,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结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全国各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情况及荆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可知,**地区2022年最低工资标准为1650元/月,十二个月的工资为19800元(1650元/月×12月)。本案裁决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6043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5556元均超过了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故不适用一裁终局制度。综上,仲裁裁决违反一裁终局制度,剥夺了申请人的诉讼权利。由于***收到22000元赔偿款后自愿承诺不再追责,如今又要求莫愁公司支付其各项经济损失,已构成违约。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诉***依法裁决。
***辩称,一、莫愁公司主张对***工伤待遇已达成协议并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1.协议是***与***签订,***不是***工伤待遇支付主体,也没有莫愁公司委托,不能证明莫愁公司已全额支付***工伤待遇。2.协议内容没有明确22000元是对***工伤待遇哪一项的支付,无法证明对***工伤待遇已全额支付。3.若支付的22000元是对***工伤待遇的全额支付,显然与法律规定的应付金额差额较大,违背公序良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二、莫愁公司称本案确定的数额不符合终局裁决事项,仲裁裁决剥夺其诉讼权利是混淆事实。本案是工伤待遇而非劳务费纠纷,***主张的工伤待遇及仲裁裁决的项目及金额符合《工伤保险条例》《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仲裁裁决合理合法,请求驳回莫愁公司的申请。
莫愁公司提交了下列证据:
A1、**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钟劳人仲裁字〔2023〕15号仲裁裁决书复印件、仲裁裁决送达回证复印件,拟证明莫愁公司2023年3月31日签收仲裁裁决书后,在法定的30日内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
A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各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网页打印件、荆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21年9月1日起我市上调最低工资标准信息打印件,拟证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650元,本案裁决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6043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5556元,均超过了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不适用一裁终局制度,**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适用一裁终局程序错误,剥夺了莫愁公司的诉讼权利,应当予以撤销。
经质证,***对证据一没有异议,对证据二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本案不是劳动报酬争议,是工伤待遇支付争议,不能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给付。
因双方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上述证据可予采纳,且能够证明裁决书的作出及送达时间。
据仲裁裁决、送达回执,结合双方当事人陈述,认定事实如下:
2023年2月27日,***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以莫愁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1.***与莫愁公司于2023年2月1日解除劳动关系;2.莫愁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7565元;3.莫愁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0770元;4.莫愁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4360元;5.莫愁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20385元;6.住院期间护理费1600元;7.医院治疗费5121.87元。
**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3月24日作出钟劳人仲裁字〔2023〕15号裁决书。裁决结果为,一、被申请人莫愁公司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6043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5556元、停工留薪期的工资15447元;二、被申请人莫愁公司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住院期间护理费1088元、医疗费5121.87元;三、被申请人莫愁公司在支付上述费用时扣减已支付的22000元;四、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裁决书说明,该裁决书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如有证据证明裁决具有应予撤销的法定情形的,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该裁决书于2023年3月31日向莫愁公司送达。2023年4月13日,莫愁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该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终局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莫愁公司表示,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依据是上述规定第一项及第三项;理由是,裁决结果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均超过荆门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不应适用终局裁决,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钟劳人仲裁字〔2023〕15号裁决书表明为终局裁决,违反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构成该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撤销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规定,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据此,在仲裁裁决已明确其为终局裁决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尊重仲裁机构对裁决类型的确定,不再对仲裁裁决的类型进行审查。换言之,仲裁机构对仲裁裁决类型的确定,不纳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所列撤销事由的范围。莫愁公司仅因对仲裁裁决明确的类型有异议而申请撤销裁决,理由不成立。
综上,莫愁公司提出的撤销事由不成立。其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湖北莫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湖北莫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钟 舒
书 记 员 薛 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