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881民初199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文集镇齐X村1幢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MA497H621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析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湖北莫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郢中街道***路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735191143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西阳建材有限公司与湖北莫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3年1月17日作出(2023)鄂0881民初199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湖北莫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3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西阳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湖北莫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西阳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莫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3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月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 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