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莫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西阳建材有限公司与湖北莫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881民初199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文集镇齐X村1幢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MA497H621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析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湖北莫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郢中街道***路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735191143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西阳建材有限公司与湖北莫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3年1月17日作出(2023)鄂0881民初199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湖北莫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3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西阳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湖北莫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西阳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莫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3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月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 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