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881民初1147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湖北莫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经济开发区西环二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735191143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应海,湖北飞***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飞***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反诉原告):**市**缘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郢中街道王府大道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326116310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喜祥致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市,公民身份号码42088119********。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喜祥致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莫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市**缘大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被告**市**缘大酒店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反诉,本院受理后,决定合并审理。原告湖北莫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市**缘大酒店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湖北莫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市**缘大酒店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莫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市**缘大酒店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北莫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月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陈 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