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8民终785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汉族,1961年6月28日出生,住湖北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市电化教育馆,住所地湖北省**市郢中镇崇岵路10号。
法定代表人:***,馆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湖北莫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郢中镇承天西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市电化教育馆、原审被告湖北莫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市人民法院(2020)鄂0881民初18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2560元,减半收取1628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冉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