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莫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凯鸿实业有限公司、湖北莫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881民初3413号之五 申请人:**凯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南湖建设大道9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MA48Y6FF16。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湖北莫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郢中镇承天西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735191143H。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80年7月15日,住址,**市,电话,155××××****。 被申请人:**祥和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郢中镇王府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739134330J。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凯鸿实业有限公司与湖北莫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莫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十项目部、***、**祥和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建筑买卖合同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凯鸿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在银行、金融机构的存款80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凯鸿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在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保险金额为80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及保函作为担保。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作出(2022)鄂0881民初3413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湖北莫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莫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十项目部、***、**祥和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80万元予以冻结。2022年11月29日,被申请人湖北莫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 本院认为,2022年11月29日,被申请人湖北莫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应该解除被申请人湖北莫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祥和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80万元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莫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莫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十项目部、***、**祥和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8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