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881民初3413号之四
原告:**凯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南湖建设大道9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MA48Y6FF16。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喜祥致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喜祥致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一:湖北莫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郢中镇承天西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735191143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应海,湖北飞***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飞***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二:***,男,198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市。公民身份号码42088119********。
被告三:**祥和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郢中镇王府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739134330J。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凯鸿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莫愁建筑工程有限、***、**祥和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公司买卖合同、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凯鸿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凯鸿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凯鸿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