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702民初6144号
原告:安徽省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尧渡镇建设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1730001793D。
法定代表人:王文礼。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斯友,男,197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
被告:***,男,196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原告安徽省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安徽省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安徽省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计135元,由原告安徽省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汪治国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房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