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1721执43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
被执行人:安徽省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至县尧渡镇建设路2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安徽省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现已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执行人安徽省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相关金融机构的存款33300元及执行费400元。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农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