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敦煌盛世广告有限公司

北京敦煌盛世广告有限公司与北京大家盛观国际文化艺术交流中心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2民初25835号

原告:北京敦煌***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沙古堆村。

法定代表人:魏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生杰,河北唤民(北京)律师事务所。

被告:北京大家盛观国际文化艺术交流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东路18号11层11002。

投资人:方水清。

被告:陈佳慧,女,1984年3月12日出生,鄂伦春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北京敦煌***告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大家盛观国际文化艺术交流中心、陈佳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北京敦煌***告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敦煌***告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敦煌***告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张伟营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韩林林
书  记  员   曹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