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2民初25835号
原告:北京敦煌***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沙古堆村。
法定代表人:魏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生杰,河北唤民(北京)律师事务所。
被告:北京大家盛观国际文化艺术交流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东路18号11层11002。
投资人:方水清。
被告:陈佳慧,女,1984年3月12日出生,鄂伦春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北京敦煌***告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大家盛观国际文化艺术交流中心、陈佳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北京敦煌***告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敦煌***告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敦煌***告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张伟营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韩林林
书 记 员 曹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