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美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3436民初84号
原告:**,男,汉族,出生于1991年10月12日,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代理人:**。
被告:昭觉县建筑工程公司,地址:四川省昭觉县新城镇解放路7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哈尔滨国达钢结构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地址:哈尔滨市方正县方正镇城北新区博汇14号楼一层北侧东数第一号车库(C65)。
法定代表人:裴国新
被告:付定辉,男,汉族,出生于1977年01月29日,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昭觉县建筑工程公司、哈尔滨国达钢结构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付定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未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阿比吕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