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觉县建筑工程公司

昭觉县建筑工程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3431财保1号******
申请人:昭觉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昭觉县新城镇中学路6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4年6月17日出生,住昭觉县建筑工程公司家属院。******
被申请人:**,女,1989年1月16日出生,村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周嘉镇雨伞村。******
申请人昭觉县建筑工程公司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1.川W-JW758号轿车1辆进行保全;2.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民安华福路口房屋1套进行保全;3.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担保人***以昭觉县国用(2012)第0170号土地使用权,川WRQ005、品牌型号丰田牌CA652802E4小型普通客车1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昭觉县建筑工程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关系明确,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W-JW758号轿车1辆;******
二、查封被申请人***、**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民安华福路口房屋1套;******
三、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账户。******
期限为2017年3月6日至2018年3月5日。******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昭觉县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