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觉县建筑工程公司

哈尔滨国达钢结构材料制造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34民终4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国达钢结构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方正县方正镇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裴国新,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古浩杰,四川谦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6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万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昭觉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昭觉县新城镇解放路。
法定代表人:关礼江,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谦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45岁,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
上诉人哈尔滨国达钢结构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昭觉县建筑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美姑县人民法院(2019)川3436民初1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哈尔滨国达钢结构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以当事人另行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哈尔滨国达钢结构材料制造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哈尔滨国达钢结构材料制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374.00元,减半收取3187.00元,由上诉人哈尔滨国达钢结构材料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强
审判员马燕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