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06民初7244号
原告北京金世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世源公司)与被告北京易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博公司)、被告北京裕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发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3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告与被告易博公司在双方签订的《长城商住2号住宅楼项目合作协议》中约定:“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均可向双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经查,原告住所地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美安路5号1幢一层101室,被告易博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外馆东街51号商业100号,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经查,2014年1月22日,裕发集团名称变更为裕发公司。
本案移送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柴海燕
人民陪审员 卢桂萍
人民陪审员 樊 睿
书 记 员 董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