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世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金世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市裕发房地产开发集团等用益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06民初7244号
原告北京金世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世源公司)与被告北京易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博公司)、被告北京裕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发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3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告与被告易博公司在双方签订的《长城商住2号住宅楼项目合作协议》中约定:“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均可向双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经查,原告住所地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美安路5号1幢一层101室,被告易博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外馆东街51号商业100号,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经查,2014年1月22日,裕发集团名称变更为裕发公司。
本案移送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柴海燕 人民陪审员  卢桂萍 人民陪审员  樊 睿
书 记 员  董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