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9民初1867号
原告:北京金世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美安路5号1幢1层101室。
法定代表人:张春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练兵,北京市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外馆东街51号商业100号。
法定代表人:邓培。
第三人:北京裕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平谷区高村镇门楼庄村南街1号。
法定代表人:田志强。
原告北京金世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裕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原告北京金世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金世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赵琳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华珍
书 记 员 沈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