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世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建德市梅城镇土春建材经营部、北京金世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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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建 德 市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0182执19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建德市梅城镇土春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梅城镇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182MA2CGJ7EXB。
经营者:朱土春,男,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梅城镇市场弄13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北京金世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美安路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784806298U。
法定代表人:孙景龙,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建德市梅城镇土春建材经营部与被执行人北京金世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浙0182民特1295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9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执行款861033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本案执行款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北京金世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182执191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汪立家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方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