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世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天润木业有限公司、北京金世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102民初11587号 原告:杭州天润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路66号209。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金世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美安路5号1幢一层1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原告杭州天润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润木业)与被告北京金世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世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诉前调解不成后,本院于2022年9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润木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金世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润木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444758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50152.36元(暂计至2022年6月30日,此后以444758元为基数,按LPR的四倍即年利率14.8%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3.判令被告支付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金世源公司答辩称:按照双方之间合同约定,原告方主张的部分货款付款时间节点未到,送货金额累计达到50万元及房屋结顶两个条件均未成就,如果原告同意协商我们愿意支付剩余货款444758元,自今年11月份开始每月支付10万元直至款项全部付清。对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不认可,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4月9日,原告(作为乙方、供方)与被告(作为甲方、需方)签订《建筑模板、方木采购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建筑模板、方木,红板单价为56/张,方木单价为2050/立方米,以成品实际体积计算,单价含运费和税金,交货时间以甲方通知交货的时间为准;货物交付地点为甲方指定施工现场具体位置;乙方将货物送至合同约定的地点后,由甲方指定人员**检验收货;货款支付方式为:以乙方送货累计金额达50万元为结算点,甲方须向乙方支付结算点前全部货款(以现金支付),尾款至房屋结顶全部付清。本合同供货周期内单方面终止合同或更换供货商,乙方可要求甲方提前支付全部材料款;若甲方未按合同要求付款超过三十天的,按未付款项的千分之二/天支付违约金。乙方领取每一笔贷款前,应当向甲方交付同等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等等。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供货。2020年6月16日,原、被告签订《对账单》一份,确认对账期间为2020年4月-2020年6月16日,累计未付货款金额为507700元。被告于2020年8月14日向原告支付507700元。2020年9月4日,原、被告再次签订《对账单》一份,确认对账期间为2020年6月26日-2020年9月14日,累计未付款金额为897520元。被告分别于2020年11月24日向原告支付200000元,于2021年2月5日向原告支付300000元,于2022年1月30日向原告支付50000元。之后原告又于2020年10月4日向被告供货97238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按约支付剩余货款,故成讼。 庭审中,被告确认已收到原告开具的案涉货款所有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已依约履行其供货义务,被告应按约支付货款。对于应付货款金额,被告抗辩称送货金额累计达到50万元及房屋结顶两个条件均未成就,根据合同第四条约定,以原告送货累计金额达50万元为结算点,被告须向原告支付结算点前全部货款,故双方于2020年9月4日结算后货款金额为897520元,被告应在三十天内支付前述所有货款。对于原告于2020年10月4日供货的97238元,根据合同约定,尾款至房屋结顶全部付清,根据原告提供的项目现场照片及本案合同履行情况等因素,被告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44475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按约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若被告未按合同要求付款超过三十日的,按未付款额的千分之二/天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本院结合合同的履行情况、被告的违约程度及原告的实际损失等因素,酌情调整为按照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违约金。对于原告于2020年10月4日供货的97238元,因原告于2022年10月27日提交证据证明尾款付款条件已成就,故该部分货款的违约金起算时间为2022年10月27日,经本院计算,截止2022年10月27日被告应支付原告违约金103954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五百九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金世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天润木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44758元; 二、被告北京金世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天润木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03954元及以未付货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自2022年10月28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 三、驳回原告杭州天润木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北京金世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49元,减半收取4874.5元,由原告杭州天润木业有限公司负担293元,由被告北京金世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581.5元。财产保全费3495元,由被告北京金世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杭州天润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北京金世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O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