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83财保120号
申请人:肥城市洛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桃园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董伟,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肥城市汶阳镇塔坊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肥城市汶阳镇塔坊村。
法定代表人:李伟,职务村主任。
申请人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8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董某自愿用其财产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本院已以(2021)鲁0983诉前调430号登记,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担保人董甲河名下银行存款24000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肥城市汶阳镇塔坊村民委员会名下存款8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
案件申请费8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司书祥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