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983执恢12号
申请执行人:肥城市洛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省肥城市汶阳镇塔坊村民委员会。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肥城市洛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省肥城市汶阳镇塔坊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2021)鲁0983民初1205号民事判决书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审理中,本院以(2021)鲁0983执保258号案件,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山东省肥城市汶阳镇塔坊村民委员会所有的相关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相应数额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云灿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刘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