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三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佛瑞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舒城县三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1523民初3506号
原告:安徽佛瑞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合安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695729307P。
法定代表人:王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光成,舒城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舒城县三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龙津大道2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733012842Y。
原告安徽佛瑞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舒城县三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后,原告安徽佛瑞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佛瑞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佛瑞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66元,由安徽佛瑞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宣昌虎
人民陪审员  余 强
人民陪审员  蔡初转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汪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