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3民终305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安徽省泗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泗县国防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152583807J。
法定代表人:孙家林,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龙,安徽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70年10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桃花源**。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70年8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李捷,男,1976年9月生,住安徽省泗县。
一审被告:舒城县三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733012842Y,,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城关镇龙津大道**
法定代表人:刘承映,该公司经理。
一审被告:舒城县三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泗县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594289445F,住所,住所地泗县平山镇屏山街div>
负责人:许金龙,该分公司经理。
两一审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舒梅,泗县平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安徽省泗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上诉人**、李捷,一审被告舒城县三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舒城县三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泗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8)皖1324民初42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8)皖1324民初422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安徽省泗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27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吴昊彧
审判员张奥
审判员杨俊举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艳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