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1523执恢1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6月13日出生,汉
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申请执行人:***,女,197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执行人:舒城县三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舒城县城关镇合安路。
负责人:刘承映,董事长。
被执行人:许照林,男,196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舒城县三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许照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2013)舒民二初字第008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原告***、***与被告舒城县三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二、第三人许照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原告***、***购房款380000元,自2010年7月22日起,许照林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三、被告舒城县三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第三人许照林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第三人许照林负担。到期后舒城县三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许照林未履行,根据***、***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3月20日立案执行。
立案执行后,本院向舒城县三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许照林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及传票,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
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舒城县三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许照林无银行存款,无互联网银行存款、无证劵、无车辆等,查询舒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舒城县三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房屋信息,许照林有房屋信息,本院依法进行了查封并进行了拍卖,经二次网拍及变卖均流拍。现申请执行人愿意以变卖价434640元以物抵债,本院已作出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许照林所有的位于舒城县城关镇梅山北路西二#07号1至2层房屋(权证号:房地权皖舒城关字第××号)作价43464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被执行人许照林所欠购房款及利息,但不足清偿全部购房款及利息,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财产执行。本院已将两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同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执行人员与申请执行人电话约谈时,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目前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该案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程 轲
审判员 刘 明
审判员 宋万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