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赛诺节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秦皇岛赛诺节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8)冀0302行初250号
原告秦皇岛赛诺节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雪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林文,河北世纪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建设大街366号。
法定代表人柴志国,局长。
委托代理人侯伟先。
委托代理人王梦男,河北港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李筱博。
第三人刘伟。
原告秦皇岛赛诺节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服被告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姜林文、被告委托代理人侯伟先、王梦南、第三人刘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李筱博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5月21日作出冀伤险认决字[2018]03003922号认定工伤决定,主要内容如下:2016年12月23日,李秀洪工作期间在秦皇岛赛诺节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包运行维护的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中央空调房死亡。被告于2018年1月5日受理关于李秀洪的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提交的材料进行了调查核实,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认定李秀洪死亡属于工伤。
原告秦皇岛赛诺节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称,死者李秀洪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将东北大学中央空调运行、维修、保养服务分包给武明,李秀洪的工资在武明的承包费中发放,原告只是垫付,武明所雇佣的人员发生的任何事情与原告没有任何关系。李秀洪酗酒后死亡,原告一再要求对尸体酒精含量进行检测,但第三人李筱博、刘伟不同意检测,强行火化尸体,且承诺李秀洪死亡一事与原告没有任何关系,不向原告要求任何赔偿。李秀洪的死亡不应认定为工伤,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冀伤险认决字[2018]03003922号认定工伤决定。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冀伤险认决字[2018]03003922号《认定工伤决定书》;
2.维保服务项目分包合同;
3.承包明细;
4.现金支领收据;
5.协议;
6.通话录音;
7.工伤认定调查笔录;
8.邹彦川当庭证言;
9.王志宇当庭证言。
被告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辩称,其作出的冀伤险认决字[2018]03003922号认定工伤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2016年12月23日,李秀洪工作期间在原告秦皇岛赛诺节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包运行维护的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中央空调房死亡。李秀洪之子第三人李筱博于2017年12月21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提交了法医学尸表检验报告、秦海劳人仲裁字(2017)第145号《裁决书》、(2017)冀0302民初9884号《民事判决书》、(2018)冀03民终698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材料。被告受理申请后,向原告送达了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人民法院的生效民事判决认定原告与李秀洪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调查核实后,于2018年5月21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认定李秀洪死亡属于工伤。原告认为李秀洪系酗酒后死亡,但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综上,请求人民法院维持被告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被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冀)公(秦海)意(尸检)字[2016]0170号《法医学尸表检验报告》;
3.秦海劳人仲裁字(2017)第145号《裁决书》;
4.(2017)冀0302民初9884号民事判决书、(2018)冀03民终698号民事判决书;
5.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及邮寄凭证、工伤认定决定书邮寄凭证及投递查询。
第三人刘伟述称,李秀洪在工作期间没有喝酒,原告秦皇岛赛诺节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是要求解剖尸体,没有要求作酒精检测,因为法医鉴定结论是心脏猝死,所以第三人没有同意解剖尸体。第三人2016年12月25日与原告签订的协议并非本人自愿,由于原告不向第三人提供李秀洪的死亡材料,无法火化尸体,第三人被迫在协议上签字。李秀洪并非受武明雇佣,是原告雇佣的,工资都是原告给发。第三人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1-9,被告提交证据1-5,予以采纳,依法认定为本案的诉讼证据。原、被告及第三人与上述证据相一致的当庭陈述,予以采纳,一并认定为本案的诉讼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3日,李秀洪工作期间在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中央空调房死亡,原告秦皇岛赛诺节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是该校中央空调运行维护的承包人。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技术室于当日出具的法医学尸表检验报告载明:根据尸表检验及现场勘查,可排除暴力性损伤致死因素,死亡原因考虑为猝死,建议尸体解剖及调查以明确死因。原告认为李秀洪系酗酒后死亡并要求进行检测,第三人刘伟及李筱博不同意对李秀洪尸体进行解剖以确定死亡原因,坚持要求火化尸体,后双方于2016年12月25日签订了书面协议,称李秀洪死亡与原告没有任何关系,不会向原告要求任何赔偿。2017年4月25日,第三人向被告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李秀洪的工伤认定申请,被告经审查后于当日向第三人向下达了补正材料通知,要求第三人补充提交李洪秀的劳动关系证明。2017年12月22日,第三人向被告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法医学尸表检验报告》及判决书等材料,仲裁机构及人民法院最终认定李秀洪与原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受理后,于2018年1月25日向原告邮寄送达了工伤认定举证通知。2018年5月21日,被告作出冀伤险认决字[2018]03003922号认定工伤决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认定李秀洪死亡属于工伤。
本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本案中,李秀洪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死亡,法医学尸表检验报告称其死亡原因考虑为猝死,建议尸体解剖及调查以明确死因,该报告仅为尸表检验,并未对李秀洪的尸体进行技术检测,其对李秀洪的死亡原因仅是推测,并非诊断结论,不能直接证明李秀洪死亡的具体原因系突发疾病所致。被告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未依法查明李秀洪的死亡原因是否为突发疾病所致即作出认定工伤决定,其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冀伤险认决字[2018]03003922号认定工伤决定;
二、责令被告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依法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喜迎
人民陪审员  高国秋
人民陪审员  李晨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 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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