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赛诺节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煌盛集团有限公司与秦皇岛赛诺节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303民初4225号
原告:煌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雁荡西路45号。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北京大成(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赛诺节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和平大街290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煌盛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赛诺节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期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